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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根据《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企〔2020〕170号),为做好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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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政策项目内容
(一)标准化菜市场(含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1.支持内容∶支持各地开展菜市场及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与升级改造,优先支持脱贫县与革命老区以及部分示范性与服务能力强的项目。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应符合《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2)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工投入使用且未享受过有关财政专项政策支持的项目;(3)项目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印发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要求,市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脱贫县与革命老区以及人口较少的边远山区,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4)建设项目符合当地有关规划;(5)符合支持范围的单个市场建设改造投资总额应超过60万元。
3.申报材料∶(1)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市场简要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及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3)项目主要投资明细(包括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等);(4)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以及项目工程验收报告;(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出现农产品“卖难”问题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承诺函;(7)市场内外实景和内部有关建设部位的照片(注明地址、市场名称)。
(二)特色商业街区培育项目
1.支持内容∶支持各地围绕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打造智慧街区等升级改造特色商业街区,对已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区”开展的进一步升级改造(包括提升夜市品质)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街区围绕提升消费集聚效应和影响力而统一组织策划的营销活动,给予不超过活动总费用30%且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2.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应为已由省商务厅组织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区”且由街区建设运营方申报;(2)2020年5月1 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工投入使用且未享受过有关财政专项政策支持的项目。(3)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费用)总额应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1)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街区简要情况、主要建设<活动>内容、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及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3)项目主要投资(费用)明细(包括与项目建设、活动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章);(5)项目建设、活动有关的实景照片。
(三)城乡商贸物流设施建设改造和物流标准化推广项目1.支持内容∶支持我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围绕发展集约化配送、促进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以及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等,建设改造城乡配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推广使用标准化托盘(含购置1.2m×1.0m托盘和相匹配的托盘笼、周转箱或筐、叉车等设备),优先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等冷链设施设备。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70万元的补助。
2.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应符合《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2)2020年5月1 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工投入使用且未享受过有关财政专项政策支持的项目;(3)项目建设改造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能更好地满足现代流通与消费需要,配送中心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4)建设项目符合当地有关规划;(5)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投资总额应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1)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要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及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3)项目主要投资明细(包括项目建设、购买设备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等);(4)物流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文件以及项目工程验收报告;物流标准化项目应提供购置托盘及相关设备清单,并注明设备型号、尺寸及采购时间等;(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建设项目内外实景和主要设施设备的照片、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佐证材料。
(四)市场主体及商业品牌培育项目
1.支持内容∶支持各地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及加强商业品牌建设,对2021年销售额(营业额)全省分类排名前50(按批零住餐的社消零计算口径分类排名)且增速超过15%的大型限上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以统计部门确认的2021年底数据为准并在确认的年度兑现);对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在申报期内新设直营连锁店达30家及以上和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在申报期内新设直营连锁店达5家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参加由省商务厅或省老字号协会统一组织的以传承传统文化为主题的“老字号”展销会且原则上有8家以上企业参展的,给予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1万元且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含展位和布展、宣传资料费);对申报期内新认定的国家五钻级以上酒家(含五钻)、五叶级绿色饭店(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家政企业升级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增添专业服务设备、新开设和升级改造服务门店(点)、为家政服务人员缴纳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以及商业保险费)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费用)3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由我厅归口且在申报期内已批准发布的商贸服务业国家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对其牵头编写单位(第一起草单位)按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应符合《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2)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工投入使用且未享受过有关财政专项政策支持的项目;(3)品牌连锁便利店是实行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进货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设施配置、统一门店管控、统一价格管理,以经营鲜食商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综合零售业态,不包括水果店、生鲜店、烘焙店、药店等经营专门商品的小型零售店和加油站型便利店;(4)家政企业为本文件下发前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审核通过企业且通过人脸识别授权家政员500人以上。
3.申报材料∶(1)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要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及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3)项目主要投资(费用)明细(包括与项目建设及费用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等);(4)新设直营连锁门店项目提供门店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老字号展销会项目提供展会主办方有关活动文件和展位合同复印件、省老字号企业协会出具的参展证明材料;(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项目建设、活动有关的实景照片。
(五)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平台建设项目
1.支持内容∶支持设区市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建设。对在2021 年6月30日前按《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指南(试行)》标准完成市级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建设的设区市,给予一次性工作支持奖励30万元,主要用于平台日常运维、业务培训等相关业务支出。
2.申报条件∶(1)设区市政府出台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文件;(2)依据国办发〔2015〕95号、皖政办〔2016〕16号等文件,对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商办秩函〔2018〕205号),制定出台当地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3)完成当地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并组织费活动方案及参与企业名单;(5)促消费活动启动仪式现场照片。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部门应强化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严格把好项目初审关,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择优筛选推荐,出具初审意见(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由上一级管理单位初审)。
(二)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项目申报单位应实事求并对信用状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商务部门依据《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企〔2020〕170号)、《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市监发〔2018〕15号)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开展信用审查。近5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推荐。此外,未完成各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环保检查反馈问题整改的项目,不得推荐。
(三)各地须于8月31日前将初审转报文件、涉企项目汇总表报省商务厅流通处,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归口管理处室。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需 A4纸打印,建立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申报单位、初审单位需自行存档备查)。
(四)对推荐项目省级审核通过率偏低、省级审核中发现项目弄虚作假的地区,在下一年度适当降低该地区申报项目政策补助标准;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企〔2020〕170号)规定进行处理。
(五)专项资金兑现文件下发后,各地商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支持项目的后续跟踪指导,确保项目实施效果,于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主要包括政策资金兑现以及支持项目实施、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如实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效益评价材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