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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安徽省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安徽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文字:[大][中][小] 2022/7/21    浏览次数:1485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风险可控”的交通运输资金保障和运行管理体制,提高交通运输建设融资的市场化和可持续性,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交通运输建设,推动安徽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交通运输部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2〕8号)精神,结合安徽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一、充分认识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是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坚强有力保障。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的产业和重要的服务性行业。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交通作为中国现代化开路先锋的作用,不断增强交通运输对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做好对交通运输建设的金融支持,合理满足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和企业融资需求,是金融支持交通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能够为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运行、应对疫情影响提供有力支撑。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下,进一步拓展、创新产品和业务,支持交通运输建设融资。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投融资企业要积极发挥作用,主动对接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交通运输建设融资。

二、积极做好对交通运输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支持

(二)聚焦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服务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公路方面以打造“4轴5廊6通道”的安徽省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为重点,支持对接长三角和中部地区通道项目建设,支持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及具有国家高速公路分流作用的省级高速公路建设,支持普通国省道提质改造和“四好农村路”建设;水运方面以加快“一纵两横五干二十线”干线航道网建设、“两枢纽一中心”港口建设为重点,提升水运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建设“航道上的长三角”,重点支持全省干线航道网、重要公用港口码头、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打造黄金水道上的硬核强港;民航方面支持通用机场和运输机场建设。加强政银企合作,将交通运输重大项目纳入银行重大(重点)项目清单管理,加大市场化融资支持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强化风险管控,为加快建设交通强省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三)依法合规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配套融资。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在落实好分账管理的前提下,对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资金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银行保险机构可在风险可控、审慎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提供市场化融资。

(四)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项目贷款还款安排。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交通运输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支持,通过优先保障贷款规模资源、实行优惠贷款利率等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疫情影响。针对交通运输项目现金流收益特征,合理做好贷款还本付息安排。对在运营初期存在收支缺口的收费公路、船闸、港口、路衍专营经济和机场等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评估情况,合理安排债务本息还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期加1年。

(五)稳妥有序开展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交通运输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助力交通运输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有效盘活交通运输存量资产,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提供投资、托管等相关服务。

(六)支持保险公司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新型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推出合适的交通运输项目灾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安徽省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项目,支持灾毁应急保障机制建设。鼓励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AAA企业债券等方式依法合规参与交通运输发展。

三、优化交通运输投融资环境

(七)建立完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不断完善高速公路“省市共建、社会资本参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市共建、以市为主”、农村公路“省市补助、以县为主”的建设体制机制,积极支持各市县(区)政府、省属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建设;淮河干线航道由省政府及省属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投资建设,长江、淮河以外的省干线航道项目采用“省市共建、分工合作”模式,非干线航道建设由航道所在地市、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建设。支持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交通运输项目建设。以涡河为试点按系统观念推进航道、船闸、港口一体化建设,探索“交通+”投融资模式,通过交通基础设施与沿线土地、资源、产业一体化开发,不断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

(八)切实加强资金协同保障。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投融资企业要加快建立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资金保障协同机制,推动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落地实施。具备条件的项目及时申报中央车购税资金、民航发展基金等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十四五”普通公路、省干线航道建设省级补助政策,用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投融资企业要充分发挥各类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强化建设资金保障,激发企业投资建设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内河航道等项目的积极性。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支持收费公路、船闸、港口、路衍专营经济、机场等项目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依法合规做好政府收费公路、水运和机场建设等项目配套融资。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在制定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实现对公路建设成本的全覆盖。对通车多年但通行费收入未达预期或收支仍存在缺口的项目,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研究债务化解方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九)加强交通运输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县(区)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合理测算项目预期收益等,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质量。提前谋划、同步推进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协调做好用地报批、征地拆迁等要素保障工作。加强交通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建设和投融资方案顺利实施,确保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加强项目运营期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参与项目全过程,提高项目融资条件与银行信贷政策契合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十)完善交通运输项目市场化运营机制。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级交通投融资企业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交通运输市场化运营模式,科学规范公路、水运收费,持续发展自主经营,积极拓展路衍专营和一体化开发。通过结合地方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市场潜力,规划具有市场吸引力的交通运输项目,做好招商引资和产业导入,大力发展路衍专营经济,鼓励将内河航道与沿线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提高资产吸引力。路衍专营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路交通建设发展,要做到独立运营,分账管理。

四、切实做好风险管控

(十一)严格做好融资审核。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要加强贷前尽职调查,重点审核项目合法合规性、资金充足性、效益稳定性等,充分识别和评估项目建设风险和经营风险,严格按照项目工程、资金使用进度,以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发放贷款,严格贷款支付审核,监督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同时,要坚决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各项要求,不得违规提供融资。

(十二)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项目建设审核,严禁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严禁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切实落实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各地各单位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全力抓好政策落实,发挥政策效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投融资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对接机制,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信息、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银行保险产品信息交流共享。充分发挥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作用,指导项目业主单位申报融资需求,为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银行保险机构要稳妥有序开展业务创新,加强产品宣传,指导项目业主单位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安徽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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