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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六安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奖补条件办法整理汇编,那么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下六安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通知细则和六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汇编,如果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朋友们想要申报非遗传承人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小编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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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安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条件
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累计15年以上;
(二)在该项目的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四)户籍在本市或长期居住和工作在该项目流布地区;
(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六)已认定为该项目的县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二、六安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重点推荐范围
1.2020年公布,尚未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第六批市级非遗名录项目;
2.前五批市级非遗名录项目中,尚没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3.近年来有传承人去世、丧失传承能力或传承人总体年龄偏大的项目。
对于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传承人,要予以积极关注。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要稳慎推荐,确需推荐的,应在该项目的保护传承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可。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三)推荐名额
重点推荐范围内,每个项目推荐不超过3人;已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确因传承工作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把关,每个项目推荐不超过2人。
三、六安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材料
(一)必要材料(必交)
1.推荐报告: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市直有关单位关于本地、本单位的正式推荐报告,附推荐名单(见附件1);
2.推荐申报表:主要包括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传承谱系、授徒传艺情况、掌握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情况,以及本人声明及授权书、本地文化和旅游局或市直有关单位的推荐意见等(见附件2)。
3.证明材料:证明推荐表中相关内容的图片、历史资料、证件复印件、新闻宣传报道等。
4.已正式公布的县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件。
(二)参考材料(选交)
1.视频材料:能够反映被推荐人的技艺水平和传承情况,图像清晰,时间在5分钟之内。
2.其他材料:体现被推荐人传承成绩、影响力等方面的内容。
推荐申报材料应突出申报者的精湛技艺,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如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取消资格。
四、推荐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所在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要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
(三)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申报或推荐材料后,要组织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确定推荐名单,连同原始材料一并报送到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市属单位为项目保护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到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六安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时间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关键。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申报过程加强对传承人的指导和服务。
(二)严格审核,保证质量。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并提出推荐意见。要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及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按要求做好推荐工作,确保被推荐人的代表性。
(三)遵守纪律,按时报送。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好申报、审核、推荐等程序。所有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于2022年9月15日前报送到市文化和旅游局。凡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附件:六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作用,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指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单位和传承人。
第四条 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条件和职责: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2.有实施项目保护规划(计划)的能力;
3.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二)应履行的职责
1.收集项目的实物、资料,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2.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有效保护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4.积极开展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5.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6.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职责:
(一)应具备的条件
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二)应履行的职责
1.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2.在不违反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所在地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等资料;
3.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4.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5.积极参与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宣传、展览、演示、交流等活动;
6.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实施情况报告。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文化行政部门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和数据库。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1.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2.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和传统节庆表演及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
3.采取助学、奖学或者职业培训等方式,资助代表性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
4.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5.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6.依据法律、法规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和需要保密的工艺技术;
7.对于无经济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或发动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每年分年中、年终两次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年终向市文化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辖区内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分年中、年终两次向项目保护单位报告传承工作情况,年终书面报告抄送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年终书面报告抄送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要严格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级以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县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确保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挪用。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工作进行考核,市文化行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数额较大项目的保护单位进行重点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适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职责的,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市、县(区)级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期限内不予改正的,由批准该项目的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其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国家、省级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期限内不予改正的,由项目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批准该项目的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