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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奖补!2022年淮南市技术创新中心示范企业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时间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2/7/8    浏览次数:1705    

2022年淮南市技术创新中心示范企业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时间安排,项目申报时间截止729日,那么如果淮南市企业想要申报技术创新中心示范企业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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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补贴

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10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开展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择优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及相关材料

2022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市级工业精品的申报范围、条件、程序及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分别见《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淮南工业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淮南市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含辖区内央企、省企)具有淮南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已被认定为“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不再受理。

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时间有关要求

请各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申报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按照相关文件

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于729日前将县区推荐文(盖章,格式见附件4)、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市经信局科技进步与投资科。

四、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2018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经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认定和审核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含辖区内央企、省企)具有淮南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已被认定为“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不再受理。

第六条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行业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具有持续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和自主品牌。对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自有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利润率逐年增加,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30%以上。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企业向其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见附件)。

第八条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示范企业名单。

第十条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示范企业认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示范企业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认定工作,并对本级认定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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