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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6/22    浏览次数:1126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20〕2号)、《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22〕3号),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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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化工产业为主导形成的产业集聚明显、链条上下衔接、企业联系紧密、物流系统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节约、管理科学规范、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的产业集聚区、集中区(含经开区、高新区等区域内涉及化工产业或其他相关产业的独立片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按照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皖安〔2020〕2号、皖安〔2022〕3号等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共同组成认定工作组,按部门职责做好化工园区认定、置换、扩区和调区等工作。本办法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认定工作组审核,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条件进行认定,不改变园区管理权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防护目标,指《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中规定的高敏感、重要和一般等3类防护目标。
第五条  化工园区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第一批已认定化工园区除外),四至范围明确。
2.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评价工作应在有效时限内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3.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4.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环境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5.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到全年主导风向风对于主城区的影响。化工园区范围内禁止有居民居住,不应有安全防护目标,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安全防护目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环境防护等要求。
6.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总体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7.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8.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应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9.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10.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11.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率应达到100%。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12.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化工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应满足化工污水的处理要求。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13.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收集、暂存和处理。
14.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15.化工园区应具备集中供热设施,或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完成供热需求。
16.在满足1—15项条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评分,认定化工园区得分应在60分及以上。
规划布局重点评价规划编制、设施布局等情况;公用工程重点评价供水供电、公共管廊等设施情况;安全生产重点评价预警监测、应急预案等情况;环境保护重点评价污水处理设施等情况;经济发展重点评价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情况。
第六条  由化工园区所在设区市政府对照认定条件和评分标准向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提交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1.化工园区批准设立情况;
2.化工园区概述及沿革、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情况;
3.化工园区相关规划材料。包括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和批复文件;
4.化工园区相关用地材料。包含化工园区规划边界的国土空间规划图以及用地情况说明。其中,化工园区规划边界应包含坐标点信息。用地情况说明应包括规划面积、建成区面积、预留面积、土地增减挂钩预留用地情况;
5.化工园区时效期内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需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还包括规划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核意见;
6.化工园区时效期内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7.设区市政府审查意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对照认定条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认定工作组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各市申报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打分,按照通过认定、未通过认定分类提出审核意见。认定工作组应根据成员单位部门职责和专业第三方机构审核打分情况,研究提出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报省政府审定后,由认定工作组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和规划控制面积。具体四至范围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核定。
第九条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项目除外)。所在设区市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鼓励搬迁转移至认定化工园区。
第十条  化工园区的置换。化工园区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确因化工产业发展需要新设化工园区的,按照“建一撤一”的原则,由所在设区市政府申请置换。化工园区的置换指标,可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申请置换的化工园区通过省政府认定后,被置换园区化工定位同步撤销,园区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项目除外)。所在设区市政府要研究谋划被置换园区转型发展实施方案,依法依规推进现有化工企业转型升级、关闭退出或异地搬迁,并按照机构不撤、标准不降、设施不停的要求,切实加强被置换化工园区的安全环保管理,督促现有化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置换程序。
(一)置换启动。所在设区市政府在认真分析论证新设化工园区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五条1—9项条件组织申报材料,向认定工作组申请置换,同时承诺同意被置换园区撤销化工定位。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一致同意后,由认定工作组向所在设区市政府出具同意开展置换工作的复函,启动置换工作。自复函之日起,被置换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项目除外)。
(二)置换筹建。所在设区市政府按照复函要求,对照本办法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建设,2年内向认定工作组申请认定。在置换筹建期内,可在拟置换园区范围内新建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三)置换认定。认定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组织认定、公示,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公布。2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置换工作终止,不得在拟置换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的扩区。申请化工园区扩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建成区面积达到可利用面积的80%及以上;
2.化工园区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应达到省级开发区扩区条件;
3.化工园区应对现有园区内非化工企业(公用以及配套工程类企业除外)实施搬迁清退。短期无法清退的,应明确搬迁实施计划并承诺明确搬迁时间。原则上应在扩区认定前完成搬迁;
4.扩区区域应与原认定园区相邻或相近,原则上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
5.扩区规模合理、布局集中,扩区区域内无非化工企业(公用以及配套工程类企业除外),不跨越县(区、市)、开发区(含高新区及新型功能园区)区域范围;
6.扩区区域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2—9项要求。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扩区程序。
(一)扩区启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市政府向认定工作组提出扩区筹建申请,经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一致同意后,由认定工作组向所在设区市政府出具同意开展扩区工作的复函,启动扩区工作。
(二)扩区筹建。所在设区市政府按照复函要求,对照本办法加快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建设,2年内向认定工作组申请扩区认定。在扩区实施期内,可在拟扩区范围内新建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三)扩区认定。认定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组织认定、公示,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公布。2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扩区工作终止,不得在拟扩区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  允许已认定化工园区将位于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调出,调整后化工园区总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面积,调入区域须与原化工园区边界相邻,并满足本办法规定。调整后的四至范围由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初步核定。初核工作完成后,所在设区市政府按初核的四至范围调整完善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相关规划和报告报批完成后,四至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依规核定。
第十五条  设区市政府每年应对照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文和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自评报告报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备案。其中,首批已认定38个化工园区所在市政府应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复核,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报送自查复核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应在2年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组定期组织复核,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在2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逾期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所在设区市政府对辖区内化工园区监管负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环保、节能等监管要求,并统筹全市范围内化工项目布局发展需要,引导化工企业和项目向化工园区内集聚。每年1月底前向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报送辖区内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明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未按规定报送情况的,暂停所在市化工园区认定、置换、扩区和调区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认定工作组负责解释。皖发改产业规〔2020〕11号文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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