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为助力稳市场主体促进保就业,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2〕6号)和《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规定,现就我省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本省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联合惩戒名单;
3.2021年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用人单位裁员率=2021年度用人单位裁减职工人数/2021年度累计参保职工总数。
4.劳务派遣企业申报返还资金时应提供资金分享承诺书。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返还。
四、申领程序
(一)免报直发。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申领条件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
通过数据比对、地方初核,现将“免报直发”初筛达标用人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告(见附件1),公告期5个工作日(5月18日至5月24日)。公告期满后,对公告无异议、裁员率符合标准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复核后纳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范围,返还资金于2022年6月30日前拨付到位,最迟不超过2022年7月15日。对公告有异议的用人单位或认为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条件但未被纳入范围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反映(见附件2)。
(二)自主申报。大型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以及符合返还条件但未被纳入“免报直发”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因基本信息不全且经联系、公告等方式仍未完善信息导致“免报直发”资金拨付不成功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申报期限为2022年5月25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用人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