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依据《关于印发长丰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2018〕27号)、《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丰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2022〕7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兑现细则予以公告。
一、申报时间
截止2022年5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地点
受理单位: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地点:长丰县水湖镇吴山南路与南一环交口政务服务中心18楼1813室;
政策专人代理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三、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当在长丰县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县内缴纳,申报项目在本县组织实施;申报对象在国家、省、市、县四级信用监管平台上无行政处罚记录。
四、申报材料
(1)长丰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申请表;
(2)长丰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必备证明材料(详见奖补政策申报说明)。
备注:以上申报材料均需要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奖补政策申报说明
(1)对经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评定后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体系认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需提供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限2021年首次通过体系认证,到期复审、失效重新认定等情况不在申报范围内。)
(2)对主持新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以上三项排名前三位)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需提供标准发布公告相关文件,标准实施日期限于2021年内。)
(3)对2021年新确认为年度“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需提供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
(4)对2021年通过测量体系确认和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5)对2021年新创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3A级、2A级、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1万元。
五、附则
1.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本细则由县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