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根据《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合高管[2020]8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高新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孵化载体不断创新和提升孵化能力,拟对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2021年度绩效考核,现就绩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政策专人代理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一、考核对象
经国家、省、市、高新区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税务、统计、工商关系须在高新区,且孵化场地位于高新区。
二、申报要求
采取“线上+线下申请”的方式,首先登陆合创汇官网https://sczt.gx-hch.com/cwis/resources/anon/index,点击导航栏“双创载体”板块进行登录,在绩效考核模块按照表单要求依次填报,其中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2021年总结及2022年计划模板(见附件2),内容核对无误之后进行提交,系统截止提交时间为2月28日,并导出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进行打印装订,纸质材料盖章一式一份于3月2日前报送至科技局1001办公室。
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载体(简称“双创 载体") 在培育新动能、育成新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高新 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与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环境,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创载体 ( 包含 : 众创空间、孵化器、 加速器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促进科技企业成长壮大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鼓励区内企事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场地改造成各类 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打造具有专 业特色的、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双创载体。
第四条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 投资主体创办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自愿向区科技部门申 请备案。
第二章 区级备案
第五条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
( 一) 备案范围: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高新区注册的独立 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已
2 一
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 已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且通过扩大孵化场地面积,提升 孵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 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 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 米以上,且场地相对集中,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 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 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原则上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 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 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 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 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 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 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 器专职工作人员) 不少于3 人.
( 五) 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 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和融资服务。
(六) 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
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至少3名较为成熟稳
─3─
定的创业导师。
( 七) 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 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 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 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高质量创新创业活 动不少于6次。
( 八) 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其中企业不 少于6家.入驻企业注册地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属迁入的企 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申请进入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 不超过12个月,即注册成立一年内注册地址迁入众创空间;2) 迁入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超过一年,但是营业收入和税收贡献复 合增长率高于20%或税收贡献高于400元/m²;3)迁入企业为有效 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区内原有高企).
第六条孵化器备案条件 :
( 一) 备案范围: 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 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 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 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已经各级科技部门认 定、备案,且通过扩大孵化场地面积,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孵化 器。
( 二) 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
一4一
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占团队总人数60% 以上。
( 三) 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 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 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 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 四)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在 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 占75%以上.场地属自 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 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 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 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 五) 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
( 六) 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 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 七) 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 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 一)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 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 内,属迁入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成立
─5─
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地址迁入孵 化器;2)迁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超过两年,但是营业收入和税收 贡献复合增长率高于20%或税收贡献高于400元/m²;3) 迁入企业 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区内原有高企).
( 三)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 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 一)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二)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 三)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 四)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孵化器做好其毕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工作,帮助优质 毕业企业对接加速器场地、融资等,满足优质毕业企业成长需求.
第十条加速器备案条件 :
( 一) 加速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场地 位于高新区。
(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 区产业发展要求。
( 三)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 国际视野,与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 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
─6─
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 员) 占团队总人数60%以上.
( 四) 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 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 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 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 途.加速器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 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 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 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 六) 与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 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 七) 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与加速器 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 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 八) 具备投资功能.建有投资基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 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 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第十一条入驻区级加速器的成长期科技企业,须具备以下 条件:
( 一) 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 发、生产、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每家企业租房面积原则 上在500 m²以上.
( 二) 企业知识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 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 ,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 范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400元/m².
(2) 技术国内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创业企业,一次性获
得过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投资的。 第十二条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 一) 按照区级备案通知要求,申报主体向高新区科技部门 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具体通知.
( 二) 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结合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 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 三) 对通过评估的单位,区科技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鼓励有关单位打造云孵化、离岸孵化、加速成长 营等新兴业态的创新型双创载体。
第三章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参与年度绩效考核的双创载体包含: 经国家、省、 市、高新区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双创载体年度绩效考核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 一) 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 服务团队、科技服务机构引入等情况。
( 二) 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 创业服务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 三) 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在孵企业数、当年 新增在孵企业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成长企业情况、在孵企 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参加双创活动等情况。
( 四) 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参与高新区 双创工作和配合统计工作等情况。
( 五) 扣分项.主要包括众创空间内高企或高成长企业等优 质企业流失情况(清退低质低效企业除外) .
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 一) 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 服务团队、科技服务机构引入等情况。
( 二) 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 创业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 三) 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在孵企业数、当年 新增在孵企业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成长企业情况、在孵企 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参加双创活动、毕业企业向加速器输送等情况。
( 四) 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参与高新区 双创工作和配合统计工作等情况。
( 五) 扣分项.主要包括载体内高企或高成长企业等优质流 失情况(清退低质低效企业除外) .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考核程序为:
( 一)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向区 科技局报送考核材料.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参评.
( 二)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分别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综 合评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评分前五名) 、良好(参考分值为 70-80分) 、合格(参考分值为60-70分) 及不合格(参考分值为 60分以下) 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合肥高新区"1+N”政策体系部 分条款兑现依据。
第十八条考核材料务必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严重弄虚作假 的,年度考核直接计入"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连续两年出现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情况 的载体,综合考察其实际发展情况,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于整改 不善的,取消其区级备案资格和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相 关政策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根据合肥高新区当年实际政策条款,在装修改 造、运营经费、房租补贴、资质荣誉、绩效考核、创业导师等方 面给予双创载体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双创载体的服务、 管理、统计、绩效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相关工作统计、绩效考核和政策兑现工作,将 通 过 " 合 创 汇 " 网 站 进 行 线 上 申 报 . ( 具 体 网 址 : https: //ww.gx-hch.com/,点击“双创载体”板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0 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 合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合肥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分类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 估 标 准 |
基础服务能 力(10分) |
1、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 |
3 |
①6000m2及以下:1分;②6000 m以上:每增加 2000 m2,该项评估增加0.5分,直至增加至3分 为 止 。 |
2、配套设施情况 |
2 |
①建有展厅得1分;②建有项目路演大厅得1分. |
|
3、服务团队 |
2 |
①平均每10家在孵企业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1人得2分,<1人得1分. |
|
4、引入科技服务机构数量 |
3 |
①引入1家科技服务机构并有服务案例:1分;②1家以上,每增加1家,该项增加0.5分. |
|
孵化服务能 力(30分) |
5、投融资服务能力 |
10 |
①建立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2分;②孵化资金每投资1家在孵企业(投资额不少于20万元) 得2分;③在孵企业获得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每家得 4分;④在孵企业获得高新区双创金融产品资助的,每家得3分(金融产品详见合创汇官网金融 超市板块). |
6、创新创业活动 |
10 |
①每承办1场"合创汇"品牌主场活动得4分;②每举办1场"合创汇"系列活动得2分;③举 办1场高新技术企业培训活动得2分,最高得2分;④每举办1场其他双创活动得0.5分,最高 得 2 分。 ( 注 : "合创汇"品牌主场活动是由高新区管委会主办,创业机构承办的,聚焦重点产业的路演 对接活动; "合创汇"系列活动是经过公开征集并通过备案的由创业机构举办的优质双创活动.) |
|
7、创业导师 |
6 |
①平均每10家在孵企业配备创业导师≥1得3分,<1人得2分,0人得0分;②导师服务单一 企业案例(1对1或多对1专项辅导),每个企业案例得1分,最高3分. |
|
8、媒体宣传 |
4 |
积极宣传孵化器及孵化企业成果、活动等信息,以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合肥高新区发布公众号、 合创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稿为依据,每篇加1分,满分4分. |
孵化服务成 效(48分) |
9、 年度在孵企业数 |
5 |
①每千平米≥5家以上:5分;每千平米≤4家:1-4分. |
10、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 |
6 |
① 每千平米2家以上 :6分 ; ② 每干平米 1-2家 :2-5分 ; ③ 每干平米 1家以下 :0-1分. |
|
11、年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 |
10 |
①年度在孵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数或从区外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数,1家得3分;②1家以上, 每增加 1家,该项增加 1分 ; ③ 未获得,该项不得分. |
|
12、培育高成长企业贡献度情 况 |
10 |
在孵企业当年被评为高新区高成长企业,该孵化器按以下标准得分:1分/家雏鹰企业(最高4分)、 2分/家瞪羚培育企业、3分/家瞪羚企业、5分/家独角兽(含潜在独角兽)企业、6分/家平台型 龙头企业。 |
|
13、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 况 |
6 |
①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平均授权数,3件以上得6分;1-3件得3-5分;1件以下得0-2分;注: 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按6件计算。 |
|
14、在孵企业参与双创活动情 况 |
5 |
在孵企业参加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通过初审获得正式比赛资格的)或合创汇路演活动(最终 登台路演),每家企业得 1分,最高5分. |
|
15、毕业企业向加速器输送情 况 |
6 |
孵化器帮助毕业企业对接区内加速器或产业园区,并成功迁入区内加速器或产业园区,1家得2 分,最高6分 . |
|
公共服务成 效(12分) |
16、安全生产 |
2 |
①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安全生产,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2分);②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总结,积 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培训、宣传活动(1分);③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
17、参与高新区双创工作的情 况 |
5 |
①配合科技部门推进双创各项工作及参与高新区孵化器联盟工作情况。 |
|
18、配合统计工作情况 |
5 |
①配合科技部门做好火炬统计等各项统计工作情况。 |
|
|
总 分 |
100 |
|
扣分项 |
9、载体内企业流失情况 |
5 |
孵化器内高企或高成长企业等优质企业流出高新区,1家扣2分,最高5分. |
合肥高新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分类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 估 标 准 |
基础服务能 力(10分) |
1、可自主支配的创业服务场地 |
3 |
①场地面积2000 m2以上:3分;②500-2000 m2:1-2分;③500 m以下0分. |
2、配套设施情况 |
2 |
①建有展厅得1分;②建有项目路演大厅得1分. |
|
3、服务团队 |
2 |
①平均每10家在孵企业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1人得2分,<1人得1分. |
|
4、引入科技服务机构数量 |
3 |
①引入1家科技服务机构并有服务案例:1分;②1家以上,每增加1家,该项增加0.5分. |
|
孵化服务能 力(33分) |
5、投融资服务能力 |
8 |
①建立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2分;②孵化资金每投资1家在孵企业(投资额不少于20万元) 得2分;③在孵企业获得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每家得4 分;④在孵企业获得高新区双创金融产品资助的,每家得3分(金融产品详见合创汇官网金融超市 板块 ). |
6、创新创业活动 |
10 |
①每承办1场"合创汇"品牌主场活动得4分②每举办1场"合创汇"系列活动得2分;③举办1 场高新技术企业培训活动得2分,最高得2分;④每举办1场其他双创活动得0.5分,最高得2分. ( 注 : "合创汇"品牌主场活动是由高新区管委会主办,创业机构承办的,聚焦重点产业的路演对 接活动; "合创汇"系列活动是经过公开征集并通过备案的由创业机构举办的优质双创活动。" |
|
7、创业导师 |
10 |
①平均每10家在孵企业配备创业导师≥1得5分,<1人得2分,0人得0分;②导师服务单一企 业案例(1对1或多对1专项辅导),每个企业案例得1分,最高5分. |
|
8、媒体宣传 |
5 |
积极宣传孵化器及孵化企业成果、活动等信息,以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合肥高新区发布公众号、合 肥高新科技公众号、合创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稿为依据,每篇加1分,满分5分. |
孵化服务成 效(45分) |
9、在孵企业数 |
10 |
① 每千平米≥ 8家以上 :10分 ;每千平米5-8家 :6-9分 ;每千平米<5家 :0-5分 ;. |
10、当年新增企业数 |
10 |
① ≥ 10家 :10分 ; ② 5-9家 :5-9分 ; ③ ≤ 5家 :0-5分. |
|
11、年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 |
7 |
①年度在孵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数或从区外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数,1家得3分;②1家以上, 每增加 1家,该项增加2分 ; ③ 未获得,该项不得分. |
|
12、培育高成长企业贡献度情 况 |
8 |
在孵企业当年被评为高新区高成长企业,该众创空间按以下标准得分:1分/家雏鹰企业(最高4 分)、2分/家瞪羚培育企业、3分/家瞪羚企业、5分/家独角兽(含潜在独角兽)企业、6分/家平 台型龙头企业。 |
|
13、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 况 |
5 |
①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3件以上得5分;1-3件得3-5分;1件以下得0-2分;注:发明 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按6件计算。 |
|
14、在孵企业参与双创活动情 况 |
5 |
①在孵企业参加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通过初审获得正式比赛资格的)或合创汇路演活动(最终 登台路演),每家企业得 1分,最高5分. |
|
公共服务成 效(12分) |
15、安全生产 |
2 |
①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安全生产,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1分);②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总结,积 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培训、宣传活动(1分);③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
16、参与高新区双创工作的情 况 |
5 |
①配合科技部门推进双创各项工作及参与高新区孵化器联盟工作情况。 |
|
17、配合统计工作情况 |
5 |
①配合科技部门做好火炬统计等各项统计工作情况。 |
|
|
总 分 |
100 |
|
扣分项 |
18、载体内企业流失情况 |
5 |
众创空间内高企或高成长企业等优质企业流出高新区,1家扣2分,最高5分. |
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021年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模版)
一、孵化载体简介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基本情况介绍(名称、运营主体、孵化方向或特色、所在位置、空间面积、孵化企业(团队)数量、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载体吸纳就业人数、载体孵化企业知识产权数量、孵化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孵化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开展长三角一体化和国际化合作及举办重要活动情况)
二、2021年工作小结
1、2021年主要工作举措和成果;
2、载体孵化培育明星(优质)企业情况介绍;
3、载体拥有或合作的公共平台及服务情况;
4、载体特色工作。
三、2022年工作计划